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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8]2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7
实施时间: 2008-10-7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5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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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相关县财政局:
  今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征收管理。各地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7〕1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税〔2004〕26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2008年1月1日以前占用耕地的,督促其尽快纳税,在2008年12月底之前缴纳税款的,按旧条例执行,催缴无效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收滞纳金。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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