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费[2010]00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7
实施时间: 2010-5-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6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税务局: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支持、规范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二、本市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收费等)试行市场调节价。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册税务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将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由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预收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预收费用应当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明确约定。除约定的预收费用外,税务师事务所和承办人不得在提供服务前收取其它各种费用。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预收费用、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注册税务师提供服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入账。禁止涉税业务的承办人以各种形式私自收费。税务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市税务部门规定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务师事务所收到预收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税务师事务所异地服务的差旅费及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可另行据实结算,结算时向委托人出示有效凭证。
  四、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事务所的全部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及具体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本事务所收费标准的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五、加强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收费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根据合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及违反执业行为规定的,由税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及违反执业道德规定的,由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
  六、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京注税协发[201 2011/1/28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皖注税协[2010] 2010/2/24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陕价行发[2013] 2013/3/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粤价[2009]29号 2009/2/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企业 京国税函[2009] 2009/1/2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税务师事 晋国税发[2010] 2010/4/22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二00九年度广东省符合资质 师便函[2009]1号 2009/2/26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 粤税协发[2014] 2014/11/7
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 吉税协发[2010] 2010/7/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 豫国税发[2012] 201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