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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0]18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6-18
实施时间: 2010-6-1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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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9]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关于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的通知》(琼人劳保[2009]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件)和《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等一系列援企稳岗政策,对帮助困难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帮助困难企业,特别是中小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使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三项补贴”)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且在省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正常缴费义务,近期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发生支付困难,不产生非正常欠费的企业。
  (四)2008年第四季度以后出现亏损且自2008年9月以来累计2个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五)2009年1月1日以后未减员或因金融危机影响产生减员但减员人数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0%。
  二、申请“三项补贴”的程序
  (一)困难企业填写《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1)一式4份,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材料,申请培训补贴需加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大纲、职工培训花名册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有企业主管单位的,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和按规定申请“三项补贴”一并申报。
  (二)困难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受理意见汇总,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补贴。
  三、申请“三项补贴”的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参照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实行先缴后补。上述两项补贴人数控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30%。
  (二)培训补贴参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职业补贴培训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补贴的申领参照《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09]1658号)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上述三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可以依据批准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有关认定材料,按照申请“三项补贴”程序申请岗位补贴或培训补贴。
  四、补贴的期限
  “三项补贴”的执行期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条件
  2009年末,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三项补贴”。达不到条件的统筹地区,不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补贴,但可申请再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培训补贴。
  六、其他
  (一)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期限继续按照80号、94号和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成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当地困难企业的申请。省级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社保三处。
  (三)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援岗稳企政策中对企业使用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管检查,防止套取基金行为的发生。要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的情况进行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审批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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