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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劳保[2009]8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3-30
实施时间: 2009-3-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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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全省各统筹区内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对参保职工缴费部分应继续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
  (一)失业保险
  全省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费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二)工伤保险
  全省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下调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
  (三)生育保险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全省统筹地区将生育保险费率下调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3%。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00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计划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超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25%的统筹地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稳定员工队伍、裁员比例在5%以内的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和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
  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和转岗培训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我省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属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连续3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比例在5%以内的困难企业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申请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提供转岗培训补贴,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改组改制困难国有企业,可申请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在岗和转岗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四、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企业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不高于现行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核定补贴标准,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前款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
  五、困难企业认定
  全省各统筹地区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工会等部门成立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的条件及程序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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