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10]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9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地税直属局:
  为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大提速工作要求,缩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结合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二、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或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确需支持照顾的,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由各区县地税局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后行文批复。
  三、各区县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资料,报市局备案;在当年9月底前将需经市局审批的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于当年10月底前行文批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 陕国税函[2008] 2008/3/14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 2014/7/1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 金地税政[2005] 2005/6/2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冀国税函[2003] 2004/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内地税字[2005] 2005/4/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京国税[2000]45 2000/2/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京国税发[2004] 2004/1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二○○○年饲料生产免 桂国税发[2000] 2000/7/25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8]9号 2008/12/29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舟地税函[2004] 200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