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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5]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4
实施时间: 2005-4-4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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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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