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0]19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30
实施时间: 2010-6-30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4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近接一些区分局反映,对于《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9]204号)第三条规定:“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市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二、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三、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发票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注明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同时在销售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销售清单的开具要求按照上述第二条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 沪国税流[2007] 2007/1/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 浙国税流[2008] 2008/8/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 皖国税发[2006] 2006/6/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 赣国税发[2007] 2007/3/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 豫国税发[2007] 2007/1/8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 甬国税发[2008] 2008/9/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 深地税发[2007] 2007/1/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 京国税发[2008] 2008/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