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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苏发改规发[2010]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5-26
实施时间: 2010-5-26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3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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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项目核准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二)按照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明确核准权限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对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和省政府等另有规定外,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下放或委托履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
  三、规范项目管理
  (五)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1.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应由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请人直接报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4.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六)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应符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
  (七)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重点从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的规划、土地、环保和节能等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手续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努力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
  (八)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规定的核准内容、条件、程序,在本意见规定的权限内核准外商投资项目。
  (九)项目核准文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系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本格式〉的通知》(苏发改办发[2007]64号)执行。
  (十)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并从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一式两份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方式等可以查证的方式寄送省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将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核准程序向原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变更: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十二)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项目申请人向原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税务、工商、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强化外商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核准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核准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核准文件。
  (十四)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统计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当将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同时抄送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五、优化服务环境
  (十五)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在履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职责时,应当本着能快则快、能简则简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项目核准透明度,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本意见下发后,此前下发的《省发改委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发改工业发[2005]18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外商投资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06]1389号)等有关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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