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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0]1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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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3元;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5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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