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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10]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2-21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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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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