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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7-30
实施时间: 2008-7-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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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管[200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依法对外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在鉴证报告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对应粘贴在企业对外报送给报告主要使用者的鉴证业务报告上,如同一业务需出具多份相同的报告,可将报告第一页复印,最后一页应为加盖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原件。事务所留存的鉴证业务报告,也应同样办理。
  2、事务所在上报鉴证业务报告备案表时,还应同时上报电子版报告备案表(excel格式)。
  3、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在遗失之日起7日内报告省注协,并在省注协网站及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二、防伪标识的发放
  1、防伪标识的发放时间: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标识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为便于事务所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省注协首次开始发放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8月18日——2008年9月5日(周六、周日休息)。
  2、已按《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登记的事务所,如备案登记事项无变化,可只填列《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登记表》,直接领取鉴证业务报告标识。
  三、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应由原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在终止后7日内上交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
  四、为方便查询事务所备案、领取和使用防伪标识情况,请各事务所及时将我会网址(ttpp:)告知本所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五、事务所在申领和使用防伪标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我会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431-88591819、88591820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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