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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发[2010]5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6-17
实施时间: 2010-6-1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6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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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现就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全民社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和统筹安排的原则,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实现我市人人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至2010年底,基本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障)制度对全市城乡居民参保对象的全覆盖。
  三、工作要求
  (一)实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均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继续巩固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依法强化扩覆征缴力度,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各级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进一步做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加快实现各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根据浙政发[2008]70号浙人社发[2009]233号文件精神,经省有关部门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14%。
  原实行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以下简称“双低”)养老保险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轨,自本通知印发之月起不再受理“双低”参保业务。
  (二)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方便城乡居民参保。加强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事务(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落实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参保工作。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共享。进一步推进低保、残疾人员按缴费补贴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鼓励慈善资金补贴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流程,推进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发放基础养老金,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退军人落实有关养老待遇。市本级要加快缴费数据传输的工作流程,对符合领取居保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其当月20日前缴费到账区财政或当月25日前到账市财政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确保次月发放。
  (三)支持有地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
  在巩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两分两换”试点镇的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支持有地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
  (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1.贯彻执行浙人社发[2010]3号文件精神,做好200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2.贯彻执行浙政发[2009]62号、《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文件精神,对已参保缴费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从2010年起增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和养老金补贴。
  四、组织领导
  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作风,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一)明确目标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纳入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
  (二)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纳入城乡一体化考核指标体系,层层分解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今年下半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组进行全面督查。
  (三)推行按月通报制度。市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扩覆进度,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实行按月通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原因,指导面上工作的推进。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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