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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B类采购行为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10]2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1
实施时间: 2010-6-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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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B类采购行为的操作管理,省局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B类采购行为操作规程》。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B类采购行为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B类采购行为的操作管理,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B类采购行为,是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所称B类采购行为。
  第三条 B类采购行为除专家评委产生、信息公开途径、采购适用方式、评分标准设置、报批报备规定外,其余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采购资料文本均参照政府采购的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各级采购预算单位是B类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人(以下简称采购人)。
  第五条 B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坚持采购部门-采购工作组-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其相关部门的组成及工作职责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B类采购项目一般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如条件具备可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应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B类采购项目预算安排、采购计划以及统计信息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采购立项和确定方案
  第八条 发生采购需求时,需求单位(部门)应及时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并视具体项目需要经预算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负责人及需求部门分管局长审批后,将具体业务需求(加盖部门章)及相关批件附后递交采购部门审核。采购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在《立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进入采购程序。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预算或按规定履行了追加调整手续的项目,无预算或无相关追加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
  第九条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规则,编写采购项目编号。
  第十条 采购立项后,采购部门应组织召开采购工作组会议,研究形成初步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及资金预算、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项目需求(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及拟邀请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及询价小组组成原则、评审原则、评分标准及与采购有关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询价或谈判采购不足三家的,以及采用跟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在采购方案中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采购方案应及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予以审定,在时间紧急时采购方式可以通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签阅的形式予以确认。采购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方案的商议情况,以及采购领导小组对采购方案的审定情况,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在采购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时,采购人必须及时召开采购工作组会议,必要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按年编写序号并作为采购档案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B类采购项目应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及其相应程序组织采购,在条件具备时还可通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等方式实现。
  第十四条 参照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操作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采购技术需求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根据采购实施方案确定的供应商名单,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并邀请其参加谈判。
  3、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或技术评委可依法在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也可邀请系统外相关单位人员或从本系统内部选取,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谈判。
  (1)正式谈判前:
  ①谈判小组、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分别签到,并填写签到单以证出席;
  ②主持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情况,确认是否有需要回避情形;
  ③监委核实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核,填制并当场宣读《密封情况审核意见书》;
  ④监委召集供应商授权代表进行随机抽签,确定供应商解读谈判响应文件和谈判的顺序,并填制《谈判抽签登记表》;
  ⑤谈判小组民主推选组长,填制《谈判小组组长推荐表》,谈判小组成员对推选结果予以签字确认。需求方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⑥谈判小组成员根据评分标准,对评分细则进行讨论和细化,并予以签字确认。
  (2)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组长主持下,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对谈判要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可分多轮进行,直至双方就项目的价格、技术、质量、服务达成一致意见。
  (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填写《江苏省国税系统采购最终报价单》,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技术、质量、服务等做出的澄清、承诺进行书面确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或根据事先制订的评审标准计算出的得分结果,推选出成交候选人名单。
  采用评分方式进行评审的,谈判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分标准,独立填写《江苏省国税系统采购项目评分明细表》并交谈判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工作人员汇总评分情况填制《江苏省国税系统采购项目评分汇总表》及《评审结果审定表》,交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由监委复核签署意见。最后谈判小组根据得分高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2)谈判小组组长根据谈判结果向全体供应商代表宣布成交候选人排序及名单。
  (3)监委根据对谈判全过程的监督情况,向全体供应商代表宣读采购监督意见。
  (4)审定采购结果。采购部门将谈判结果以《评审结果审定表》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请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6、谈判过程应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参照询价的采购项目操作程序:
  1、编制询价文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按规定格式编制询价文件(包括询价单及报价单格式),询价单应包含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方式、业务需求、询价方式、询价截止期限以及评审标准等。
  2、发出询价邀请。根据采购实施方案确定的供应商名单,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邀请其报价。
  3、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或技术评委可从本系统内部选取产生,根据项目特殊需要,也可邀请系统外专家参加。
  4、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格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将报价文件密封后在规定时限前报送采购人;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供应商是否需要到达现场;
  报价文件启封前,询价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按要求需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分别进行签到,填写《签到单》以证出席;
  监委对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填制《密封情况审核意见书》;需要供应商到开标现场的,应核实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
  当场拆封报价文件,将各供应商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排序登记在《评审结果审定表》上。
  5、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部门将《评审结果审定表》或书面报告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参照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操作程序:
  1、组成谈判小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通过集体谈判方式。谈判小组的组成原则应在采购方案中事先予以明确。
  2、制定谈判邀请文件。谈判邀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业务或技术需求、响应文件报送要求以及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等内容。
  3、邀请符合条件要求的唯一供应商,并向其发送谈判邀请文件。
  4、谈判。
  (1)谈判小组、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分别签到,填写《签到单》以证出席;
  (2)由监委核实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
  (3)谈判小组民主推选组长,填制《谈判小组组长推荐表》,并对推选结果签字确认。
  (4)正式谈判。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谈判人员应当与供应商就其所提供的产品性能、服务质量和价格等进行反复协商、谈判,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对谈判最终报价、谈判过程中的技术、质量、服务等做出的澄清、承诺进行书面确认。
  (5)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结果审定表》进行签字确认。
  5、确定谈判结果。采购部门将谈判结果以《谈判结果审定表》或书面形式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6、谈判过程应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跟标采购:
  (一)B类采购行为的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B类采购或A类政府采购要求组织采购后,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虽未约定,但满足一定条件下,按照不高于原采购合同单价的原则,向原成交供应商采购同一项目的采购形式。
  合同条款对跟标事项有约定的,无论是否在合同期限内,应按合同条款执行。
  合同条款对跟标事项未约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跟标:
  1、采购数量不超过原成交数量或采购服务内容同原成交服务内容;
  2、采购日期和原合同签定日期在二年以内;
  3、采购价格不高于原成交价格;
  4、征得原成交供应商同意。
  全省国税系统内下级单位需对上级单位采购结果进行跟标的,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跟标条件。上级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对下级可跟标的采购合同等信息予以公开。
  (二)跟标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在采购方案中对跟标事宜进行确认,并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2、跟标采购可以按原采购合同条款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可以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再次谈判,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
  3、再次谈判程序及表证单书使用比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是指对于采购需求零散且不定期发生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人按照B类采购的要求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各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定点供应商进行多次采购的形式。
  定点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应在采购方案中对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范围、采购方式、定点期限等具体事宜进行明确,报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按照B类采购的要求进行询价或谈判。
  3、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委托采购
  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B类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人采用委托采购方式的,其操作程序同政府采购规程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管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B类采购行为开展过程中向采购人提出疑问的,由采购部门负责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的,可以依事前委托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进行答复。
  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B类采购行为开展过程中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的,采购工作组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商务问题的,由采购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项目技术和使用问题的,由技术或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提交项目询价或谈判小组复审的,采购部门应召集询价或谈判小组进行复审。
  如需要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部门应及时将质疑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
  采购部门对质疑供应商的书面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参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采购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成交结果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制作成交通知书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并回复采购人。
  第二十四条 采购部门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参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组织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需求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属技术项目的,技术部门一并参加,验收结束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满足付款条件的,需求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验收报告办理项目付款手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将所有采购资料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B类采购行为的工程类项目,如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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