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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9]18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4
实施时间: 2009-6-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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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类采购行为管理,省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全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各类采购行为的管理,明确分类标准,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降低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采购行为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科学分类,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注重实效”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章 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标准
  第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税系统关于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采购工作出发,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行为按采购对象和管理要求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 A类标准
  A类采购行为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含省局目录)以及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即政府采购行为。
  全省国税系统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第五条 B类标准
  B类采购行为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C类标准
  C类采购行为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具体采购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不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范畴。
  第八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执行上述分类管理标准,不得调高限额标准,原则上也不再下调。
  第三章 采购分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采购组织架构
  (一) 全省国税系统采购分类管理工作由省局、省辖市局(含省局直属预算单位)、县(市、区)局三级架构组织实施,全省国税系统的各级预算单位是分类采购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以下简称采购人)。
  (二)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所属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采购分类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十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各类采购行为应在本级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其日常工作由采购部门负责。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需求部门或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规程规定的A类采购项目的各项内容。
  (二)审议B类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和采购结果。
  (三)审议采购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A类及B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必须成立采购工作组,采购工作组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指定人员组成。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技术部门指定人员参加具体项目采购工作组。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规程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具体分工,其日常工作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A类采购行为管理要求
  (一) A类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税系统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 A类采购行为的组织实施形式有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其组织形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 A类采购行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根据国税系统实际,其采购实现形式还包括参加总局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定点采购、协议+定点、跟标+定点,以及经批准后参加地方政府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
  第十三条 B类管理要求
  (一)B类采购行为除专家评委产生、信息公开途径、采购适用方式、评分标准设置外,其余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采购资料文本参照A类采购行为要求执行。
  (二)B类采购行为的组织方式一般为自行采购,如条件具备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B类采购行为主要以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定点采购、跟标采购等形式实现。其中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在程序上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定点采购、跟标采购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或按照B类采购行为的要求已完成过相同需求采购的项目。
  第十四条 C类管理要求
  (一)C类采购行为应遵循“充分竞争、集体参与”的采购原则。
  (二)C类采购行为主要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
  (三)C类采购行为需组成项目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一般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和监察部门组成,属技术型项目的,技术部门一并参与。 采购小组负责选择供应商、组织询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并将采购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C类采购项目的询价可采用书面信函、传真、电话、实地等形式,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五章 采购分类的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分类采购,未列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A类采购行为的预算管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B类C类采购项目也应列入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B类C类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列入预算支出表,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并按照批复的预算实施采购。
  第六章 采购分类的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A类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B类项目的合同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C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一般由需求单位签署,特殊情况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基础管理工作,A类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B类C类采购项目也应比照A类项目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省国税系统采购行为的分类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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