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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函[2010]29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6-12
实施时间: 2010-5-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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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630元/月、525元/月、469元/月、42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全省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45元/月、38元/月、34元/月、3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三、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630元/月执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按45元/月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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