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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0]2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4-28
实施时间: 2010-5-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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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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