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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17
实施时间: 2010-6-1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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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会计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我厅拟定了《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25日前提出反馈意见发电子邮件至以下信箱。
  联系人:李烈斌
  联系电话: 027-67818644
  电子邮箱:LiLiebin222@
  附件:《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类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5%;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确定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价格。
  政府部门或企业等招标单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于不按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自律惩戒,其中: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帮助取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业务介绍费的,通过向委托方及与委托方有关人员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业务的,由价格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60%(含60%)的,价格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60%以上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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