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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会[2010]4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6-7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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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接受各行政村(含社区、村民组,下同)的委托,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实行统一管理的乡镇财政所、“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农经站等机构。
  第三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保持财务审批权和经济活动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
  二、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出纳、会计和审核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会计由具备中级会计师资格或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
  三、必须以村集体名义由代理机构统一在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分开保管印鉴章,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四、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行政村集体“三资”台账,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报账会计定期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并领取备用金。
  六、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合规、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提供财务信息,配合做好财务公开;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
  七、对于财务票据入账要做到:没有经手人签字的不入账,未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不入账,未经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的不入账,应当经过村两委研究而没有研究的不入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不入账。要对村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进行核实把关,并将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备份留存,连同支出票据一起入账。
  八、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动态监管,审查公开竞价、招投标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结果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入账时,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案。
  九、根据当年各村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十、村级资金、代理机构资金以及乡镇财政资金严格分开。
  十一、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印章后交由各村公开。
  十二、对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监督,每年应至少全面检查一次,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十三、定期对代理会计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部或抽查审核,重点审核会计分录编制、会计账簿登记以及会计报表生成是否符合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制度规定。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村报账会计的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定期开展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被挪用、平调的村级资金必须限期退还,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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