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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市本级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劳社老[2010]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3
实施时间: 2010-3-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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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积极应对后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企业的帮扶政策,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做好对市本级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现结合市本级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2010年对市本级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通知如下:
  一、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范围
  市本级本次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范围为除以下企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参保企业:
  电力(不含水电)、通信(含移动、联通、电信等)、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含银行、保险、担保、证券、期货、信托等)、石油石化(含燃气)、供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部分企业(盐务、基投、社投、交投、高速公路)以及劳务派遣到上述单位的人员。
  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但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属于减征范围。
  二、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标准
  对部分企业实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具体额度为1个月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金额,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时间安排在2010年4月份,对五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为2010年3月的单位缴费统筹部分进行减征。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企业仍按现行办法正常操作。
  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不需另行办理减征手续,但须在2010年4月1日至25日进行缴费申报(其中,劳务派遣单位须在4月1日至4月10日凭劳务派遣协议进行缴费申报),缴费申报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进行自动减征。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减征企业名单、减征额情况在2010年5月中旬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
  (二)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实行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做细做实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2、强化宣传教育。社会保险是和谐之基,富民之策。要以减征帮扶企业为契机,加强对社会保险重要性、提高职工保障待遇和改善用工环境等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自觉性认识,引导企业和职工自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3、夯实缴费基数。认真贯彻执行浙政发[2008]70号和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切实纠正按销售总额或总产值的一定比例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不正确做法,不断夯实缴费基数,规范缴费行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力争2012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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