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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10]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3
实施时间: 2010-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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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项目将由过去的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按照《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根据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出具的《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六、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3)《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计算表》;(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安置残疾人员企业
  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期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
  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除了报送上述(1)、(2)(5)、(6)(7)项资料外,还需要报送(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十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三、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减免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二便函[2008]5号)。
  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书》;(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减免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3)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5)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减免对象: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期限: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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