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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28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0
实施时间: 2000-6-2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86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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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关于第三章第二十条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仍暂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在上报我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年六月二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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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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