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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发电[201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4-13
实施时间: 2010-4-14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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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0年4月14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65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调整后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价后的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并于4月14日14时前将调价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资源价格管理处。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65号)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10年4月14日零时起执行)

品名

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

(元/吨)

最高批发价

(元/吨)

最高零售价

/

/

90号汽油()

7855

7955

8255

6.11

93号汽油()

8350

8450

8750

6.58

97号汽油()

8846

8946

9246

7.13

0号柴油()

7105

7205

7505

6.40

90号汽油()

8085

8185

8485

6.31

93号汽油()

8594

8694

8994

6.80

97号汽油()

9103

9203

9503

7.36

0号柴油()

7308

7408

7708

6.61

  说明:
  1、汽油(Ⅲ)和柴油(Ⅲ)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DB44/345—2006)、《车用柴油》(DB44/346—2006)或者深圳市《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
  2、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价函[2011]112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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