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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退休[职]办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甬劳社老[2010]11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5-24
实施时间: 2010-5-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1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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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办理职工退休(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养老中心[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的“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系指申报单位在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时所必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即《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材料)之外,为做好参保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申报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不属于核准退休(职)时的必备材料。
  二、《通知》第五条第1项“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负责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送本人阅知,并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将本人阅知的情况作为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其目的是让参保人员了解退休(职)的相关规定。如职工本人不愿在上述《告知书》上签字的,申报单位应将该《告知书》的送达情况作为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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