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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6]14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9
实施时间: 2006-8-2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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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协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式
  根据国税局、地税局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采取“联合换(办)证”和“地税换(办)证、国税盖章认可”两种方式。
  (一)联合换(办)证
  有条件的市、州、地,经国、地税协商,可采用“联合换(办)证”方式,实时共享税务登记信息。即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换(办)证手续,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个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采取“联合换(办)证”方式的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向省国税局、地税局报告。
  工作规程: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税务资料一式两份,受理税务机关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后,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受理换(办)证的税务机关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及时录入换(办)证信息并纳入管理。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二)地税换(办)证、国税盖章认可
  未采取联合换(办)证方式的单位,采取“地税换(办)证、国税盖章认可”的方式。即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局和主管地税局分别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税务资料,主管的地税局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后,主管国税局根据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将纳税人的换(办)证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不再另外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
  工作规程: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税务资料。主管地税局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后,收缴原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主管国税局收缴原国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纳税人的换(办)证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采取“地税换(办)证、国税盖章认可”方式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对纳税人的换(办)证信息按月进行核对,对已到主管地税局办理换(办)证手续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而未向主管国税局填报《税务登记表》和提交附报资料的纳税人、或应换(办)证而未到主管地税局办理换(办)证手续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办理换(办)证手续。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时间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为准备、换证实施、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6年7月至8月)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前,在新闻媒体上或办税服务厅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要对辖区内纳税户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实,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征漏管。对2006年1月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基本情况要认真做好核查情况统计,对在2006年1月1日至换证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基本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统计,随时掌握应换证户数及其基本情况的准确信息。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在实地核查中;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事项的纳税人,必须逐户进行登记,详细注明应补办的登记事项,并告知纳税人及时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二)换证实施阶段(2006年8月至11月)
  各级地税局应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准确核算领取、使用(办理、作废)、结存的税务登记证的数量。并自领取空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应及时通知主管的国税局加盖国税机关公章,并记录加盖国税机关公章的空白税务登记证数量。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发放《税务登记表》,也可以协商相互代为发放。采取联合换(办)证方式的,由受理税务机关统一发放。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换(办)证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地税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应依法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逐级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地址、发证日期等信息报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由省局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收缴的原税务登记证,由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进行销毁。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12月)
  各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应于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工作中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建议等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换证结束后须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工作事项
  (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1.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为《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赋码”和“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03]90号)统一编制的行政区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因现行财政体制而使纳税人的主管国、地税机关不一致的,国税机关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填写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后盖章。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2.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顺序码(此2位顺序码是指个体工商户摊位、门面数编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3.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此2位顺序码是指承包承租人承包承租项目数编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务登记证字号
  1.采取“联合换(办)证”方式的,税务登记证字号为受理机关的黔×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黔南州国税局受理的某个体工商户的税证号为:黔国税字123456789101234123号;黔南州地税局受理的某个体工商户的税证号为:默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号。
  2.采取“地税换(办)证、国税盖章认可”方式的,税务登记证字号为“黔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贵阳市某个体工商户的税证号为:黔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号。
  3.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代码只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打印或填写。
  (三)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负有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登记事项,不再另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四)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的登录
  1.新税务登记证件启用后办理开业登记的,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向银行申请开户的纳税人,开户银行在为其开户时,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
  2.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必须督促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表样见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依法报告其全部账号。
  (五)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的管理
  1.税务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表》时,应一并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告知纳税人换证时,应一并提交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对《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先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由税收管理员采集。
  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及时传递《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纳税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资料。
  (六)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228号)的规定执行,即20元/套(其中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2006年1月1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时,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换(办)发新税务登记证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七)信息系统数据的整合
  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变更登记信息后,要同步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和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确保各系统间数据保持一致。
  四、联合换(办)证的后续登记管理
  (一)新办开业登记:纳税人分别向主管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附报资料,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后,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国税机关将纳税人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纳税人先到主管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应接收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和附报资料并将纳税人登记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同时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领取国、地税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不需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受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按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地税机关按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
  五、换发税务登记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协作。各级国、地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充分认识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作的精神和要求,将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列为国、地税联席会议的重要议题,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互通情报,齐心协力,及时协调解决换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圆满完成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办证服务。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解释联合换证工作的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和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在总局、省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疏导纳税人分批换证、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有条件的国、地税局可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实施换(办)证。
  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以此次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规范采集纳税人户籍信息、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和房屋、土地、车船的产权信息,认真清理、及时清除冗余和垃圾数据,确保征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要充分利用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和经济普查资料等信息,开展国税、地税之间的管户数量及户籍信息的比对分析,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定期开展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此前关于换(办)税务登记证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遵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做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附件:
  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相关附件:
附件2: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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