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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赋码”及“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3]9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7
实施时间: 2003-6-17
失效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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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47号)精神,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现对我省“统一赋码”及“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一赋码问题
  我省没有赋予行政区码的开发区,由省国、地税局进行统一编码,各地按照省局统一制定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新码待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启用。
  二、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根据我省情况,确定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双定户”)实行按季征收。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州地国、地税共同商定,并在本地范围内统一执行。
  附件:贵州省开发区编码一览表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贵州省开发区编码一览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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