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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机服务销售机顶盒收人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9]18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7
实施时间: 2009-9-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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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机服务销售机顶盒收入按营业税缴纳的请示》(黔网呈字[2009]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和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有偿提供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的同时销售到机机顶盒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副机机顶盒销售收入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一并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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