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函[2010]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
实施时间: 2010-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1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证明资料。
  三、自2009年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预缴时依据上年度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汇缴时根据当年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8号)中的一至六项补充意见废止。
  四、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况外,企业享受现行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列为事先备案管理,并按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所[2009]3号)执行。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按照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要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并对定期优惠政策到期、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清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73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20 国科发高[2015] 2015/6/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税收 湘地税函[2008] 2008/7/2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 宁国税发[2008] 200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优惠跟踪问效管理 桂地税发[2012] 2012/4/23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技术 川科市[2000]3号 2000/5/1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享受税收 湘地税函[1998] 1998/7/1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 闽税函[2023]64 0001/1/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 2007/11/7
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