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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绩效[2010]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9
实施时间: 2010-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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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结合我市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301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规范〉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160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一月九日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工作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是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绩效管理理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和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导的支出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科学制定绩效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透明,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市财政局、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及市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项目支出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出。
  第九条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对包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体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
  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区县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分析,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通过对既定财政资金投入下项目实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分析,评价其提供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效果;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根据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结合预算支出提出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绩效目标应由部门(单位)设定,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1、经济效益指标:是项目实施后预期取得的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预测要有客观、合理的依据;
  2、社会效益指标:是项目实施的目的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度。社会效益指标的确定要客观、符合实际、依据明确。
  3、可持续影响指标:是项目实施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程度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相关性。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明细可量性。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性。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结果导向性。绩效目标的确定应以结果为导向。
  (五)目标时效性。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有明确的完成时间和数据的支持。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涵盖全面,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稳定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具有较大的一般性和适用性,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不应随意变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进一步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的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二)效果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适用于所有部门(单位),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是共性指标的细化。
  (三)共性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和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评价得分由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得分加权得出。业务评价得分与财务评价得分权重依据当年实施方案确定。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确定绩效级别,绩效级别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主要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组织形式有: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评价、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监督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可以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由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评定;也可以聘请专家实施。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产生,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连续三年对同一部门(单位)进行评价。
  (二)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在被评价领域有一定权威性。
  (三)中介机构应在市财政局的统一办法框架下,细化评价实施方案并实施评价,按期完成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独立评判,发表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应对申报预算的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预算时在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项目执行中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市财政局。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管理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或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上报预算时报市财政局。
  (三)下达评价通知。市财政局组织或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应制定评价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四)撰写绩效报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及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委托部门进行审定。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完成绩效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五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三十八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过程等基本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情况、最终的实施效果及相应的投入状况;
  (三)实际结果与绩效目标的一致性、差异性及其原因分析;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问题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改进绩效管理、提高绩效水平的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部门(单位)应及时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一般(含)以下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也可相应减少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四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九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等评价信息资料。
  绩效评价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通报批评。对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区县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301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规范〉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16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市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2.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3.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范本)
  4. 北京市市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报告(范本)
  5.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报告(范本)
相关附件:
1. 北京市市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doc    
2.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doc    
3.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范本).doc    
4. 北京市市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报告(范本).doc    
5.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报告(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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