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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补充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统评[2003]1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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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2]31号“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补充有关内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一并遵照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部门
软件编码 项目名称
教育部门 7112602 成人教育学费
7112603 中专学杂费
7112604 高职学杂费
7112605 研究生收费
卫生部门 8112606 医疗收费
8112607 卫生监督防疫费
其他部门 12112937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
12112938 福利院收费
12112939 档案保管费
12112940 招收公务员考务费
12112941 达标机动车绿标工本费
12112942 放射性电磁波监测

  二、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操作步骤:在“扩展功能版”下点击“高级”菜单,选取“参数设置”中的“枚举字典定义”子菜单,进入枚举字典定义界面,在“已定义枚举字典”中选取“地方收费(DFSF)”,在右侧“枚举编码”与“枚举含义”中,在相关部门填入收费项目即可。
  附件: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补充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市国资办:
  为确保顺利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的衔接,满足地方财政总决算的取数需要,经与我部国库司商定,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细化2002年预算外收费项目并对一般预算收支科目“流通部门事业费”设立“项”级科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11大类“流通部门事业费”的每一款下分别增设第1项“干部训练费”和第9项“其他××事业费”两个“项”级科目,如1101款“商业事业费”下增设110101项“干部训练费”和110109项“其他商业事业费”,其他各款“项”级科目的增加方法相同。
  二、对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下列3个项目,请根据下表中的项目说明,按规定的部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资金管理形式进行填报,以便汇总后与总决算报表软件衔接。
  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项目表

 
部门
项目编号 软件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说明 资金管理形式 备注
361 4011016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有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 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时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53
     
   
   
   
     
  362 4012060 (1)兽药登记证件工本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规定,农业部门收取的证件费。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费、兽药经营许可证费、兽药制剂许可证费、种子生产许可证费、种子经营许可证费等。
  (2)渔船船员考试发证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规定,农业部门收取的渔船船员考试发证费。(3)林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196号)规定,林业部门向申领林业管理证件的单位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包括木材采伐许可证费、木材运输证工本费、种子生产许可证费、种子经营许可证费等。
   
   
   
    53
   
   
   
      83
       
       
       
       
       
       
363 7012025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证时收取的费用。  
 
 
 
   

  三、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增加需要在软件中进行相应的设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在行政事业单位参数中,点击“高级”菜单,选取“参数设置”中的“枚举字典定义”子菜单,进入枚举字典定义界面,在“已定义枚举字典”中选取“KMD”,在右侧“枚举编码”与“枚举含义”列表结尾处,对11大类“流通部门事业费”中的6个“款”级科目分别添加两个“项”级科目的编码与名称。在软件中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操作与上述过程基本相同,只要选取“ZYSF”枚举字典进行操作即可。如自行修改有困难,又确需使用的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已调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参数,在财政部网站上,可访问“全国会计信息查询”,在因特网上可访问WWW.CFAI.GOV.CN网站或统评司网站172.16.10.222,从软件下载栏目中直接下载。
  对于上述内容,各地方可视能否满足财政总决算需要而进行补充或仍按原规定填报。各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把好数据质量关,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财政总决算报表的衔接,切实减轻基层单位工作负担。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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