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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关于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注评协[2016]1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5-17
实施时间: 2016-5-17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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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规范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在公车改革中评价工作的作用,针对部分单位在选聘或委托评估机构过程中存在模糊认识,我会认真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明确要求,全省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令)办法规定,认真完成好公车改革中资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界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当出现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必须委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5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令)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公务用车改革处置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评估资质。
  二、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公车改革的情况
  据协会调查了解,我省目前太原、晋中、临汾等市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已选聘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公车改革业务,其中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公车改革评估业务已经完成,有力的推动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深入开展,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公车改革资产评估工作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在公车改革工作中,一是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公车改革管理部门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二是严格按行业准则办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执行评估业务,严格履行职责,合理收取费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协会沟通。
  联系人:陈便成     联系电话:0351-4182087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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