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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发[2007]38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6
实施时间: 2007-8-16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4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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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岱山、嵊泗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也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局根据我市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就贯彻实施上述文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为保证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市局成立由王志杰副局长任组长,段光华、竺群力、周士光、沈红雅、林挺、王俊强、夏爱江、史久岳、王盛为成员的“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工作领导小组”,对税务分局提交的定额方案、行业指标设置和测评标准、定期定额户定额的等级划分、计算方法、指标设置等标准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将通过局外网或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示。各地税局也应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监察、计财、规费、法规、税政和税务分局、稽查局负责人组成的“定期定额工作领导小组”。
  税务分局应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成立由有关分局领导、科(股)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监督岗和业户代表等组成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定期定额民主评议会议。对调查取得的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要素指标值是否真实、合理,调整系数运用得是否合理、恰当,制定的定额指标参数方案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评议。
  三、执行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单位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参数定税法”核定定额,现行各种定额核定办法可以执行到今年年底。
  (二)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一般为1年,遇有国家税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可缩短,但不得延长。
  (三)市属各分局在定额核定过程中涉及市局审批的各项权限委托各分局执行,但各分局应采取召开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宜进行集中讨论、审批,并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对审批的结果交市局备案。
  各县局,定海、普陀局是否授权各税务分局由各地自定。
  (四)同一行业典型调查户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税务分局应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意见可通过意见征求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等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各税务分局应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通过办税服务厅等进行公布。
  (七)税务分局发现一定时期(连续3个月或6个月平均)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情况、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20%(含)等信息的,应填制《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纳税定额审批表》,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八)稽查局通过税务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而又未自行申报的,除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填制《工作联系单》,建议税务分局对该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九)纳税人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应由纳税人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依据,经核实后予以调整。
  四、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要大力推广应用机打发票,通过推广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开发或认可的开票软件、推行税控器具、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等措施,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一旦发现有非法买卖、转借、代开发票行为的,应予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秩序。
  三要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个体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各单位要大力组织实施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制度和机制,防止税费流失。
  五、《舟山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舟地税征[1998]180号)停止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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