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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7]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3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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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编者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
  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要大力推广应用机打发票,通过推广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开发或认可的开票软件、推行税控器具、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等措施,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一旦发现有非法买卖、转借、代开发票行为的,应予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秩序。三要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个体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各地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大力组织实施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近阶段,尤其要重视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可通过委托其代征税费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家庭工业户、临时经营户、门征业务等零星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费流失。
  (三)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在开展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时,既要正确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要强化监管,充分利用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税务稽查等渠道掌握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严格的监控分析。针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个体行业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积极实施纳税评估,合理核定定额,努力缩小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或所得额之间的差距,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税务分局(所)应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成立由有关分局领导、科(股)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监督岗、业户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召开定期定额民主评议会议。主要评议内容:调查取得的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要素指标值是否真实、合理;调整系数运用得是否合理、恰当;上级地税机关统一制定的定额指标参数方案是否合理等。
  二、 业务问题处理
  (一)共管户定额核定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原则,合理配置现有的税收征管力量,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有效运用科学的定额管理方法和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加强和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为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国地税共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也可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产生。对经调查后认为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畸低或畸高的,地税机关应自行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对新办户,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地税部门可先核定定额并执行,同时将地税部门的定额信息反馈给国税部门。
  (二)典型调查有关问题
  1、市、县(市、区)局应通过典型调查制定行业定额执行标准或对原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各行业的有关权重指标和系数指标体系,同一行业典型调查户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由各市、县(市、区)局确定。为保证定额标准科学、指标体系合理,市、县(市、区)局应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监察、计财、规费、法规、税政和税务分局(所)、稽查局负责人组成的“定期定额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对征管科(处)提交的定额方案、行业指标设置和测评标准进行评议,并制定定期定额户定额的等级划分、计算方法、指标设置等标准,下发税务分局(所)执行。下发执行前是否向社会公示由各地自定。
  2、税务分局(所)按行业、区域、规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典型户作为样本,开展典型调查。
  (1)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采集数据,填写《××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调查人员在填表的基础上分析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和辅助因素,将调查信息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2)根据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组织进行研究、测算,并广泛征询业户代表意见,产生《××行业定额典型调查测算表》:按照不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确定相应的定期定额权重指标、系数指标,换算出经营额的单位定额标准(权重指标值);根据同类纳税人的个性差异确定调整系数。
  (3)税务分局(所)通过测算得出的本区域内不同行业的定额依据(参数)和相关调整系数的初步方案,报经市、县(市、区)局批准后执行。
  3、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建账户的有关数据纳入典型调查范围,通过对定额户与建账户的经营额与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合理确定定额测算执行标准,尽可能使定期定额户的税负水平与建账户相当,以公平税负。
  (三)定额执行期问题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一般为1年,遇有国家税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可缩短,但不得延长。为平衡申报受理工作量,各地可视管户情况,分行业分月确定定额执行期的起止期。
  国地税共管户定额调整周期也可与国税部门定额调整周期保持一致。
  (四)定额核定方法有关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参数定税法”核定定额:
  1、对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日常监控信息以及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数据、指标信息等内容进行采集、对比和评析;
  2、测算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
  3、以每一行业(经营项目或产品)共性的主要生产要素(如设备、动力等)为权重指标,换算出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的单位平均定额标准,并根据生产经营要素与经营额的相关度高低分别设置权数;
  4、以同类纳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如地段、商誉、经营档次、淡旺季等)为系数指标,对定额进行辅助调节,并对同一行业设定固定的计算公式;
  5、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税收定额。
  (五)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有关问题
  1、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
  新办定期定额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报主管地税机关。
  2、核定定额
  税务分局(所)根据定期定额户提交的《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统筹开展定额的调查工作,收集纳税人的征管数据和有关信息,填制《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及时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生成初步定额。
  3、定额公示
  税务分局(所)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意见采集渠道(如公示意见征求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定额审批
  (1)税务分局(所)应充分收集定额公示意见和利用日常征管信息以及《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监控提示信息,及时提出定额调整建议。调整后的定额一般不得低于公示定额的70%(含),不得高于公示定额的200%(含)。个别情况特殊的,报经市、县(市、区)局批准后可适当扩大调整幅度。
  (2)税务分局(所)应召开由分局(所)领导、科(股)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人员、审核监督岗参加的定期定额讨论会议,对定额进行审核。
  (3)在综合平衡(民主评议)基础上,税务分局(所)将本批次确定的定额上报市、县(市、区)局审批。
  市、县(市、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定额审批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给税务分局(所)审批。
  5、通知送达
  税务分局(所)根据定额审批意见,填制《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
  税务分局(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通过地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等进行公布。
  (六)简化税款征收方式问题
  各地应全面推行“税库银联网、电子扣税”的税款缴库方式,并可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12366语音特服系统为载体,实行个体工商户超定额申报纳税,以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
  (七)申报期限问题
  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定额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对不按期申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
  (八)税款征收有关问题
  1、定期定额户当期(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2、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3、纳税人缴销当期(纳税期)开具的发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之后当期续开的发票营业额累计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九)定额调整问题
  1、单户调整
  (1)定期定额户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权重指标、系数指标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低于)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税务分局(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打印《不予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或《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
  (2)税务分局(所)发现一定时期(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情况、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20%(含)等信息的,应填制《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纳税定额审批表》,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3)稽查局通过税务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而又未自行申报的,除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填制《工作联系单》,建议税务分局(所)对该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2、行业批量调整
  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如税率变化涉及行业税额的变化)、同级国税机关调整税额及税源管理环节的调查分析某行业需要整体调整等的情况下,可通过调整行业指标设置、税种设置等对定额进行批量调整。
  (十)定额调整通知送达问题
  定期定额户一个定额执行期完毕前应予重新核定定额。对定额调整的,应直接送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对定额不调整的,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十一)举证问题
  纳税人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需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依据。
  (十二)简并征期问题
  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或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地税机关可依法予以简并征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局确定。
  (十三)停、复业问题
  定期定额户当月申请停业未达到15天的,定额仍按全额征收。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实际经营天数折算征收。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在纳税人停业期间,税务分局(所)要定期实地核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正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欠税管理问题
  对实行简易申报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自认定当月起,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不再产生定额。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欠税的清理工作,逐户核实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状态,尽量避免产生不实的欠税记录,提高欠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定期定额户欠税的催缴工作,努力压缩欠税
  (十五)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有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比照税收征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通知涉及的文书均采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业务表证单书中的相关文书。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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