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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办[2008]5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0
实施时间: 2009-11-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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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领导,充分共享征收、管理、稽查、出口退税管理等信息,实现征退税的有效衔接,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二、明确征退税衔接内容,落实衔接工作职责。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相关征收、管理、稽查、信息中心、退税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除按省局文件规定和湖国税进[2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对有关工作内容和衔接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等纳税人状态信息通过CTAIS系统共享。出口企业办理登记注销、迁移时,管理部门应告知和督促企业先到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迁移手续,再由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迁移手续。
  (二)凡涉及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变更降级为C、D级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根据有关退税管理规定调整企业的退税申报、审核方式。
  (三)出口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前,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收缴防伪税控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税务处理,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收到管理部门传递的信息后,应及时对该企业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反馈管理部门,再由管理部门在CTAIS系统作取消处理。
  (四)出口退税部门应定时发布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信息,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下载信息,并督促企业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将征税信息及时反馈退税部门。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管理,征、退税部门均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办理,并做好相互间的信息传递,加强情况沟通。
  (六)为了加强免抵调库计划管理,提高计划预测的正确性,征、退税部门应共同做好免抵调库计划测算工作。本级各分局应于季前月末25日前向市局退税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分月)的调库计划,退税管理部门据此向省局报送调库需求计划和按月办理调库手续。
  各分局指定人员通过登录“浙江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查询了解本辖区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数据、审核数据及免抵调库明细数据,实现免抵退税信息共享。市局已在系统内为各分局维护了查询用户。直属分局用户名3305ZZS;吴兴分局限性3305WX;南浔分局3305NX,初始密码123456。安装软件挂在FTP\进出口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安装软件
  (七)生产型出口企业预警评估和预警信息的双向发布仍按《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税收预警评估办法》(湖国税进[2006]3号)文件执行。为避免多头评估,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的预警评估对象由市局税源管理一体化办公室统一下达,管理部门按要求完成联合评估工作,并向退税部门反馈评估结果。
  (八)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调查界定、上报、审批权限等相关要求仍按国税函[2002]1170号浙国税进[2006]10号湖国税进[20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征退税衔接的各项信息传递工作,规范传递渠道,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FTP\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目录下设立“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专用文件夹,下设子文件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欠税出口企业退税”、“出口企业预警评估信息”、“出口企业稽查信息”、“免抵调库计划”等,用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各有关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要传递的信息上挂相关文件夹。各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征退税衔接相关信息传递通道和明确传递时间。
  四、征退税衔接是税源管理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县局税源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要重视和加强对征退税衔接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工作考核,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有关进出口退税业务的培训辅导,如视同自产的产品界定审核、出口企业预警评估、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的操作和实地核实等,建立征管查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定期交流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征退税衔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征退税衔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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