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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核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进[2005]4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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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市局计划征收处: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3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管理,完善系统内审核审批工作程序,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生产企业当月出口额中有视同自产产品的,均须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并附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界定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界定表》表式挂在FTP/进出口处目录下,请各单位自行下载。生产企业在发生视同自产产品业务时填报此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界定申请,由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人员在当期做好调查核实,并签具认定意见后退还出口企业。
  二、各单位对所辖的生产企业申报的视同自产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要求进行核实界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以及省局通知的要求做好审批和上报工作。
  三、县局向市局上报的复审资料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界定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及《县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电子表式。电子表式上报途径是市局FTP\进出口处\视同自产货物审批。
  四、对县局向市局上报的复审资料以及市局计统征收处报送的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资料,均由市局进出口处申报综合科负责受理、返还。
  五、市局进出口处审核科负责办理市本级各出口企业上报资料的审核工作;申报综合科负责办理县局上报资料的复审及按规定做好省局审批的上报。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2、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界定表
相关附件:
附件2: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doc    
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界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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