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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10]6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26
实施时间: 2010-3-26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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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呈上,请审阅。
  专此报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上报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检查名单的通知》(财监便[2010]8号)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全省各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上报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0年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重点对房地产、能源、医药等领域的企业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其中,我厅选取3户单位和2户会计事务所作为上报财政部统一安排的检查单位(见附件)。检查内容以被查单位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为重点,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单位存在违规问题时,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时,延伸检查部分被审计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选取的单位主要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对于有重要影响的国有企业,重点开展企业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密切关注新准则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对于选取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检查会计信息质量、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重点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对新成立、社会反映较大、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低价争揽业务和综合评价较差的事务所加大检查力度,同时,兼顾不同地区、规模、性质的事务所,确保检查的覆盖面。将检查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相结合,重点关注中小事务所验资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三、组织实施
  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自2010年4月中旬开始,至2010年10月中旬结束。
  (一)检查方式。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检查单位,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视情况组织重点抽查或复查,并对各地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考评。
  (二)处理处罚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的违规问题,由省财政厅依法统一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按照“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罚。
  (三)检查人员配备。检查工作以财政部门人员为主,可适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检查,但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为切实解决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手段,按照财政监督“三个贯穿”和“守土有责”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精心组织,统筹谋划,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落实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信息反馈制度、通报制度、责任落实制度”,以简报、调研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省厅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例要一查到底,并作为典型案例及时整理上报,以点带面,促进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廉洁执法,注意工作纪律,如发现检查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检查材料。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整理和总结检查情况,以市(地)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报表(后发)等有关材料(附电子文本)报省厅监督检查局。检查总结要突出对检查的组织过程、工作思路和取得成效的分析归纳,认真总结检查经验和有效作法,为今后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效借鉴。
  附件:上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表
相关附件:
 附件:上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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