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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
发文文号: 黑财纪[2010]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4-12
实施时间: 2010-4-1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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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直有关单位,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精神,有效治理财政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结合财政职能和实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和纠正在项目决策、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深化改革,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阶段性目标。通过牵头落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和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为突破口,切实规范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活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我省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1、新增中央投资是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调整结构、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机遇。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责任,把强化扩大内需资金管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抓好抓实,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扩大内需资金监督管理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及时研究制定政策,督促资金拨付,落实配套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资金监管,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的预算管理,严格投资预算下达审核把关,确保用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重点审核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等管理要求;是否已具备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条件。要规范资金拨付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要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加强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把关。要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在保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要推进扩大内需资金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对项目投资预(结)算、决算审核及跟踪问效,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从严控制建设成本。要严格执行扩大内需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分析,将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工作制度化,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4、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是保证中央投资顺利实施,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条件。地方各级政府是落实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统筹安排财力,充分利用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融资和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筹措配套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要求,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中央财政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5、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用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同时,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与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地方预算内投资资金等其他政府投资资金统筹使用,以形成资金合力。要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对不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不予拨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挪用,防止造成浪费和资金安全隐患。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责,本着对事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治公办”的要求,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项目投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地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要积极配合中央扩大内需检查组、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100%整改到位,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省里要建立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对投资预算管理不到位、报表报送不及时的市县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强化政府采购工作
  1、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2)省财政厅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发布具体实施办法,通过信息化手段细化、严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规程和要求。(3)逐步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的统计监察机制,将规范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规章制度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内容。
  2、规范执行招投标制度。(1)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有关业务部门要依据采购人预算编报内容,加强对采购项目支出完整性的审查,对采购项目支出执行中不合理的拆分行为予以纠正。(2)建立健全采购预算执行催办制度。督促检查采购人按照各级财政部门采购计划集中申报规定,及时规范申报政府采购计划。(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制度。要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4)研究制定加强各级预算均衡执行的措施和办法。
  3、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1)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审核的质量内控机制。要细化对编制内容(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明确责任,杜绝倾向性、排他性。(2)强化采购评审现场的监管机制。要通过内部、外部的现场监督和加强完善电子监察设施建设,及时发现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3)严格供应商投标资质审查制度,建立供应商(企业)法人签名备案制度。减少和杜绝不法供应商借用资质、冒充法人签字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4、依法组织评审工作。(1)科学制定评审办法,合理规范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2)逐步建立对各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考核制度,建立诚信惩戒机制。(3)强化对政府采购工程经办人的政策、业务培训,建立对专家评审结果的复核矫正机制。(4)加强评审专家征集选聘工作,增加专家数量,优化专家资源结构,为规范评审工作提供保障。
  5.政府采购工程合同执行。(1)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签订工作规程,细化完善合同格式文本和填报要求。(2)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依法审核和执行过程中调整预算的现场审查,强化采购人内部制衡约束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不符合规定的调整变项行为。(3)严格执行工程采购结算制度。对未经法定规程和不符合制度规定变更(增加)的支出,一律拒绝支付。
  6.政府采购工程资金的财政集中支付。(1)强化依法采购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政策宣传。增强采购人依法使用采购资金的观念和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和执行规范性。列入采购预算(计划)的财政性资金,要规范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严密的资金支付申请(报)审查和执行监督制度,堵塞政府采购资金规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漏洞。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督察和重点抽查。各地市和重点部门要在前一阶段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按既定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分工,做好对自查情况的整理分析,督促掌握落实治理工作时间进度、治理措施的具体情况。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内容进行点、面结合的重点抽查,同时做好配合省领导小组重点抽查的工作准备。本阶段工作要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
  (二)落实责任,纠正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部门职责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要求,对自查和重点抽查阶段清理查找出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认真纠正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本阶段工作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对以上两个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有关责任单位(以黑办发[2009]30号《实施方案》中所列责任单位为准)和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2010年7月20日前报省财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健全机制,堵塞漏洞。要通过对治理工作中问题的分析、纠正,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制度建设,探索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本阶段工作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厅党组对各责任单位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要把排查问题、整改规范、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把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的基本要求贯穿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始终。要把此项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和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结合起来,力争取得综合治理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工作落实,掌握工作进度。对治理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加强政策指导。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推进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政策界限,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要拓宽视野,提出对策,攻坚克难,创新思路,认真总结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进政府采购和建设资金管理工作。
  (五)发挥牵头作用。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积极抓好落实,认真对任务措施进行具体分解,落实相应责任,并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协办任务。要注意搜集汇总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各责任单位利用财政内网、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等有效载体,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进展及成效,曝光典型案件,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出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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