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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发[2006]19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5
实施时间: 2006-6-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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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家税务局定海、普陀分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优化税收服务,降低纳税成本,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的规定,经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协商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类型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类型为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理、验证换证、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及岗位设置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管辖范围设立若干个税务登记窗口,在市、普陀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设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窗口下设地税受理岗、国税受理岗。普陀山、金塘、六横等三地国地税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窗口。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
  我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原则为:一个窗口受理、一套登记资料、一个税号管理、一套登记证件、一次登记收费。
  一个窗口受理。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按管辖范围分别由市、普陀办证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受理。普陀山、金塘、六横三地的国地税共管纳税户由国税税务所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纯地税纳税户由地方税务分局登记窗口受理外,地税临城、临港、白泉、桃花及朱家尖分局所管辖的纯地税个体纳税人可就地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
  一套登记资料。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向受理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即可办理国、地税登记。
  一个税号管理。按照税务登记办法的要求,国税局、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使用同一个税号。企业税号:区域码+国家技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号: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个体工商户税号:身份证+9+顺序码(A….Z)(注:身份证号码不足18位的,后三位加000补足)。对国地税共管的个体户有多证经营情况的,由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税务登记税号,原税务登记证应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并重新制作发放。
  一套登记证件。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同一共管纳税人,只核发一套共同套印国税、地税发证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一次登记收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国地税按核定收费标准只收取一次登记工本费。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表及用章
  1、对纯地税业务的纳税人,发放加盖地税发证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发放同时加盖国税、地税部门发证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纳税人办理变更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对原税务登记证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退还纳税人自行保管。
  3、税务登记表类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税务登记表样式。
  4、纳税人根据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个体工商户实行免填),国地税受理岗受理审核后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见附件一),返回纳税人一份,移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对涉及纯地税业务的纳税人,根据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实行免填),地税受理岗受理审核后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返回纳税人一份,移送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五、具体办理程序
  (一)办证中心设立、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1、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免填)及有关资料到办证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地税受理岗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送资料是否齐全,企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上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正确;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TF2000非正常户警示系统的状态等,同时做好地税税种初步核定。经审核无误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一是对个体工商户,应先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TF2000,同时打印《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并交纳税人签字确认;二是在《税务登记表》(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加盖“预算级次章”,注明预算级次、财政分片、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辖的企业发生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在其《税务登记表》上加盖“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章;三是经办人员在签字确认后,在TF2000中录入有关企业登记信息,做好税种登记,将《税务登记表》(企业纳税人三份、个体工商户二份)和所附资料一份移送国税受理岗。对涉及纯地税业务的纳税人打印税务登记正、副本。
  国税受理岗审理地税受理岗转送来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资料,有问题的,注明情况后退还地税受理岗并告知纳税人;审核无误的,一是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后,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将《税务登记表》(企业纳税人二份、个体工商户一份)返回地税受理岗;二是将有关登记信息录入CTAIS系统,并做好税种登记;三是对个体工商户,向其发放并要求其填写《年(季)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核定纳税人初始定额;四是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纳税专户;五是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事项告知材料。
  地税受理岗根据国税受理岗签字确认的《税务登记表》,打印税务登记正、副本,将《应纳税费提示单》、纳税事项告知材料、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表》、和打印好的税务登记正、副本发放给纳税人并收取相关工本费。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变更表》三份及有关附送资料二份来办证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地税受理岗受理纳税人资料后,对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在TF2000中核实欠税、违章处罚等情况。涉及变更税种鉴定的,重新核定税种。经审核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并录入TF2000,签字确认后,将《变更登记表》三份及附列资料一份移送国税受理岗。
  国税受理岗审理地税受理岗移送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资料,有问题的,注明情况后,直接退还地税受理岗并告知纳税人。审核无误的,签字确认后,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将《变更登记表》一份返回地税受理岗,同时将变更信息录入CTAIS系统;涉及变更税种鉴定的,重新核定税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涉及金税卡变更的,还应通知其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金税卡变更。
  地税受理岗根据国税经办人的签名,需打印证件的,打印税务登记正、副本。将《应纳税费提示单》(需税种核定修改的)、纳税事项告知材料、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打印好的税务登记正副本(需重新核发登记证)发放给纳税人并收取相关费用。
  (二)普陀山、金塘、六横国地税分局(所)设立、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1、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从事纯地税业务的个体户及对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辖发生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情形的企业除外)持《税务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免填)及有关资料到当地国税税务所税务登记受理岗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送资料是否齐全,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CTAIS非正常户警示系统的状态等。经审核无误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一是对企业纳税人,经办人在《税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二是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CTAIS系统,并核定税种登记等基本信息;对个体商户应随后打印《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办人和纳税人分别签章(名)确认;三是对个体工商户,向其发放并要求其填写《年(季)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核定纳税人初始定额;四是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纳税专户;五是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事项告知材料;六是将《税务登记表》(企业二份、个体一份)和所附资料一份交纳税人移送当地地税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岗。
  国税税务所税务登记受理岗对从事纯地税业务的个体户及对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辖发生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情形的企业应通知其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对国税税务所移送的《税务登记表》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有问题的,注明情况后通知纳税人改正或到国税税务所办理有关更正事项。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录入TF2000系统,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纳税事项告知材料及相关文书。并每周一次将财政分片、预算级次等确认情况告知国税所予以调整。
  2、变更登记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变更表》(三份)及有关附送资料(二份)先到当地国税税务所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国税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带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审核无误的,签字确认后,将《变更登记表》二份和附送资料一份移送地税受理岗,同时将变更信息录入CTAIS系统;涉及变更税种鉴定的,重新核定税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金税卡变更的,应办理金税卡变更(普陀山税务所应通知纳税人到定海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金税卡变更)。
  地税受理岗审理国税移送的纳税人资料后,对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的,在TF2000中核实欠税、违章处罚等情况。涉及变更税种鉴定的,重新核定税种。经审核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经签字确认后,地税受理岗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联合办证专用章”,将变更信息和税种鉴定录入TF2000,需打印证件的,打印税务登记正、副证。将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打印好的税务登记正副证(需重新核发登记证)和一份《应纳税费提示单》(需税种核定修改的)发放给纳税人并收取相关费用。
  (三)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对税务登记换证等时间紧、工作量大的突击性工作,由国、地税双方协商后另行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四)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证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舟山日报》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报社收费发票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受理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凭处罚通知书和缴款凭证到另一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事项不再予以处罚。
  对拒不办证的,双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其他事项
  1、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为非正常户的,开具《非正常户情况联系表》一式二份,分别传递给非正常户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涉及到税款清算、发票及收款收据缴销等工作,应先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凭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非正常户情况联系表》回执联方可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在受理纳税人变更事项时,发现国、地税税号不一致的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变更项目是否涉及重新打印证件,一律变更为国税税务登记号码;对其他纳税人,应按正确的税务登记号编码规则进行调整,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3、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名称、经济性质等内容变化,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因涉及到税款清算、发票及收款收据缴销等工作,应先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市区范围内企业纳税人因地址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迁入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作如下处理:一是变更前后均市属企业的,其前6位区位代码不变;二是对其他企业,应按企业财政属性确认行政区位码,变更税务登记号。
  4、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可根据需要分别向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受理申请并注销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上加盖“国(或地)税已注销”的印章,并将注销信息交由纳税人传递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后受理注销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作废印章并退回纳税人。
  5、对新办或变更企业所得税管辖有争议的,由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工作联系单》一式二份,分别送交主管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地税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处理,不影响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办理。
  6、同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总机构一致。
  7、税务登记相关表证单书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提供。
  8、市国税局征管处和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建立双方登记信息按月交换制度,对登记信息应于次月10日前进行登记信息数据交换。
  9、市国税局征管处和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协调未尽事项,并负责本部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落实和督查。
  附件:
  1.联合办证专用章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略)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1:联合办证专用章
  1、联合办证专用章式样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规定刻制。
  2、联合办证专用章为圆章,文字分别为“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定海分局、舟山定海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舟山市国家税务局普陀分局、舟山普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章中加编号。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需提供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或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合并、分立企业应提供相关决议资料复印件;
  9.《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
  以上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提供一式二份。
  二、个体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个人合伙企业还需提供合伙协议;
  6.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三份)
  以上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提供一式二份。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还需提供:首席代表证书复印件、承包工程建筑许可证和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
  4.企业应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三份)
  以上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提供一式二份。
  四、遗失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新闻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原件或刊登收据原件;
  2.《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五、变更登记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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