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217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必须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以及取得的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抵扣管理办法另文明确。
  三、医疗机构以药品、医疗设备等对外投资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通知》所称自产自用的制剂是指本医疗机构自己生产同时用于本单位医疗服务的制剂。对于医疗机构购买、接受投资、捐赠的药品、医疗设备等,凡未用于本单位医疗服务而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五、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通知》中所指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税收征免税审核事项的医疗卫生机构,均需按照税法规定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八、本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所转发的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9]125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4
实施时间:2009-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0]25 2000/9/28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 财会[2018]25号 201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 京国税发[2002] 2002/8/15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宁地税发[2006] 2005/11/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2] 2002/7/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法[2000]14 2000/7/1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1] 2001/10/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 2006/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 渝地税发[2001] 2001/3/1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 渝地税发[2001]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