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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外贸业务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进[2006]1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8
实施时间: 2006-1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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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出口企业“借权挂靠”、“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发生,确保我市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国税发[2006]24号文件和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规定精神,对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外贸业务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及对象
  (一)企业外贸业务员登记备案原则上每年年初一次,备案对象为上一年度在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业务人员。首次备案对象为截止2006年12月31日前企业在职的外贸业务员。
  (二)企业外贸业务员年初登记备案后,如果有增加或调出变动的,企业应随时进行登记备案调整。
  (三)首次企业外贸业务员全面登记备案工作要求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请各企业将所有外贸业务员相关信息录入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并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的纸质文档(汇总形式)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税局退税部门。
  二、登记备案方法
  从“出口退税申报平台”中“登录浙江省进出口网上申报服务网”在“业务员情况”栏中,进行外贸业务员的登记备案。
  三、登记备案要求
  (一)各企业要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做好外贸业务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外贸业务员有变化的要及时通过申报系统,备案外贸业务员的变化情况。
  (二)各企业要重视外贸业务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外贸业务员的情况,如发现出口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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