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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6]7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4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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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市本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
  三、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调整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组织税收入库。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编者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7〕1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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