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8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4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5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我省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06]50号),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工作。各地要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征税范围,组织力量开展对新增税源的调查和摸底,进一步加强税源信息的登记和录入工作,继续扎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
  四、新的征税范围规定实施以后,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调整,如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各地抓紧贯彻落实,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财税[2012]36 2012/3/26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浙嘉地税政[200 2006/7/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调整房产税和城镇 丽地税政[2006] 2006/8/17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 琼财税[2014]20 2014/11/2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9] 2009/8/1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 2004/5/19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 舟地税函[2006] 2006/7/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遂川县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赣地税函[2014] 2014/8/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黔地税发[2007] 2007/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