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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市区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金市劳[2010]1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3-17
实施时间: 2010-3-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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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规定,现就临时性下浮市区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市区实施五项社会保险费合征的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统筹缴纳部分。
  二、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内除下列单位的市区各类企业。
  1、金融保险证券业、通信通讯业、电力、石油石化、烟草、房地产、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环保政策的行业;
  2、连续3个月未申报、零申报、无故欠费的企业;
  上述企业中确有困难,要求享受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集中减征额度标准:
  对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根据省政府统一布署,2010年减征额在4月份一个月内集中操作。市区减征所属期为2010年3月份申报、核定的应缴费款,视同为2010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正常应缴费款不包括产生在3月份征缴额中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
  四、操作方法:
  1、对享受集中减征的企业名单由劳动、财政、地税部门进行共同审核确定,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五费合征企业4月份(所属期为2010年度3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程序和方法按时申报,由地税部门统一办理减征手续;
  3、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其中社保机构核定4月份征收额中包含补收补退额采取只产生4月份征收额的办法处理,即所属期为2010年3月份产生的正常应缴额,补收补退部分延迟一个月产生、征收。
  4、2010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仅在所属期3月份发生时效,逾期办理不享受,补缴不享受。
  5、按事业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性质单位人员不予减征。
  6、对符合减征的企业,2010年4月份(所属期为2010年度3月份)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应如实申报,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地税部门将会同劳动部门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减征待遇。
  7、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不受影响。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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