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10]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4-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9]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资产损失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对我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国税发[2009]8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产损失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可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主管税务所之间的审批权限,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和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各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审批权限调整后的政策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批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三、各局应进一步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审批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复核或检查。
  2010年4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09]110号 2008/1/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 皖财税法[2025] 2025/11/1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 陕国税发[2002] 2002/1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钢 冀地税函[2004] 2004/1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桂财税[2020]10 2020/3/2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 云国税发[2000] 2000/4/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 粤国税函[2005] 2005/6/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 粤国税函[2005] 2005/5/23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 皖财税法[2021] 2021/2/8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 安徽省财政厅国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