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10]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4-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9]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资产损失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对我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国税发[2009]8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产损失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可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主管税务所之间的审批权限,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和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各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审批权限调整后的政策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批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三、各局应进一步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审批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复核或检查。
  2010年4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所属信用社住房 渝国税函[2003] 2003/9/3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民政 云财税[2010]76 2010/9/1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赣国税发[2004] 200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桂地税发[2015] 2015/11/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提取呆账准 粤国税函[2005] 2005/3/1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 2005/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1年度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1/6/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黑国税发[2002] 2002/12/23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 鲁财税[2023]10 2023/3/31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 冀财税[2022]7号 202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