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9]1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1
实施时间: 2009-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征管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一)除国税发[2009]8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产损失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进行审批。对于各局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应报市局备案。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时,应按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表式详见附件一)各一份。
  三、负责审批资产损失的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适当延长。
  四、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单笔数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
  五、各局应采取各种方式抓紧对纳税人开展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做好审批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台账样式详见附件二),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六、各局应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作出书面意见。
  附件: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
  2009年6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doc    
附件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4/1/16
关于确认江苏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 2021/1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城镇土地 穗国税发[2008] 2008/5/22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8/2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 2005/7/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苏国税函[2005] 2005/2/2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厦地税政二[200 2000/10/19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甘财税[2019]1号 2019/5/30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2/1/1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 财税[2009]124号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