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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5]13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5-12-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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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二○○五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省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二○○五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如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
  各税务分局要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思路,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一位局领导负责抓此项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人员,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同时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结合各项税费的年度结算工作,对纳税人2005年度应缴、已缴地方税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范围
  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是各类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一)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汇算清缴企业上报资料的时间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06年1月16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200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第四季度所得税款;在2006年4月30日前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2005年度的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06年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预缴上年12月份的企业所得税;在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对2005年度的收入总额和各项税费进行结算,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个体工商户(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
  实行查账征收的:必须按照《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在2006年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最迟可延期至2006年2月28日),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实行核定征收的:在2006年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预缴上年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在2006年3月31日前,对收入总额和各项税费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尚未办理减免2005年度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2006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逾期上报,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四)要求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纳税人,必须在2006年1月15日前,按照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地税政[2005]128号等文件要求,将有关资料上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批。非因计算错误或其它客观原因,逾期不予受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年度申报时报送《房地产企业年度经营基本情况表》、《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结转情况表》、《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计算表》,主管税务分局在4月30日前完成对每户企业三张表的真实、准确性的结算审核,并登记台账。
  (六)所有电子申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05年度需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的资料,应按照《关于报送税收征管档案的通知》(金地税政[2005]6号)的规定,将资料装订成册,在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主管地税分局。
  (七)纳税人的其他报批事项,也必须在2006年1月15日前办妥报批手续。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特别是附表中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不能省略,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二)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接受委托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损失,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三)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对纳税人申报亏损及弥补亏损的,主管税务分局要及时做好弥补亏损台账登记工作。对亏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当年评估面不少于亏损企业的50%,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企业及年度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由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经纳税评估或检查发现虚报亏损的,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修改弥补亏损台账,涉嫌偷税的按规定处理。
  (四)各税务分局应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纳税人2006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分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在2006年3月20日前上报市局批准。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鉴定完毕。
  (五)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税务分局要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
  五、有关政策问题
  (一)纳税人2005年度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为了便于计算,仍按2004年度确定的下列办法执行:
  1、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2、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实际取得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按上述第1款处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2005年度我市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仍为每月人均960元,即纳税人可以在月人均计税工资不高于960元的限额内按实列支。不在工资科目核算,单独计发的限额内(主要负责人500元/月,其它人员300元/月)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不计入计税工资,允许按实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按当年结算同意的工资总额按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其中:事业单位改制的企业当年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按实扣除。
  (四)根据国税函[2005]190号,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五)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总局2003年6月18日下发),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六)企业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含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税前扣除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34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替个人缴纳的年金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七)根据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八)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因对方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经济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并入当期生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上述赔偿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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