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7]11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0
实施时间: 2007-8-20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0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年,各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分行业分月确定定额的执行起止日期,并按期进行定额调整;国地税共管户的定额调整周期可与国税部门的定额调整周期保持一致。
  二、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各税务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各税务分局应将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名单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三、对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涉税文书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表证单书格式为准。对个体工商户下达涉税文书时,应直接下达给业主(户主),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业主(户主)后予以注明。
  四、各税务分局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一方面要组织本局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办法》的相关内容,并认真对照现阶段定期定额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管,做好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各税务分局要积极通过多渠道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工作,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创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浙国税征[2007] 2007/1/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 青国税发[2007] 2007/1/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皖国税发[2006] 2006/12/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闽地税发[2006] 2006/12/3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赣国税发[2006] 2006/12/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 新地税发[2006] 20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