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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0
实施时间: 2009-3-1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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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局内各单位:
  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出现的困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9]2号),提出了“保稳定、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政策措施,现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认真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措施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政策的自觉性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且有继续蔓延之势,世界经济出现明显减速,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我省经济发展也面临严峻的外部环境。全省地税系统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提出“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八字方针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对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要认识到没有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就不可能有较快的税收增长速度,就不可能较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就不可能有效地改善民生,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目标。要认识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工作理念,念好实、稳、优“三字诀”,自觉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帮扶企业共渡难关,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帮扶企业排忧解难,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对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按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9]10号文件规定,2009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减征工作在3月份实施。
  3.对符合省劳动和就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浙劳社就[2009]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2009年内可申请缓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按照省政府规定,切实做好本地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调整工作。
  (二)认真落实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引导社会投资
  1.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原因,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办法。
  3.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三)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民生
  1.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4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在相应期限内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2.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4号文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4号财税[2003]26号财税[2004]93号文件和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282号文件规定的,为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4号、财税[2003]26号、财税[2004]93号文件和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282号文件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认真落实住房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7号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好鼓励住房交易税收政策。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落实好支持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落实好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出租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
  4.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认真落实支持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3.继续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规定,落实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各项税费政策。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认真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认真落实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认真落实支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1.按省政府浙政发[2008]55号文件规定,对二、三产业分离的制造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认真落实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规定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继续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9]6号修订)规定,落实好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省重点流通企业以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认真落实支持环境保护的税费优惠政策,着力推进节能减排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继续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规定,积极落实好鼓励节能减排相关税费政策。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九)加紧研究支持兼并重组和拓宽融资渠道相关税费政策
  1.对企业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调查,摸清情况,积极研究,并充分利用现有税费政策规定,整合政策资源,帮扶企业解决实施兼并重组中遇到的相关税收问题。
  2.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减免等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三、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坚持依法组织收入。认真贯彻依法征税的要求,既不能因为减轻企业负担而突破税法“红线”随意减免税费,也不能因为税收任务压力而不落实优惠政策或“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要按照“法治、务实、有为”的组织收入原则要求,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确保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主体税源管理。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以及非居民的营业税征管,积极推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加强汇总纳税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三)完善地方税源管理。深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管;继续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暂行条例,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大力推进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积极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落实好外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工作。
  (四)培育地方经济税源。落实好现有扶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税费政策等措施,着重在工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中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国际贸易服务企业、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等,进一步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
  (五)扎实推进“五费合征”。进一步落实“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征缴流程、信息数据”的统一,积极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和规范征管流程,加强费源管理,探索建立缴费评估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征管信息化建设。
  四、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一)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积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扩权县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工作。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特别要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在当前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慎用强制手段,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创新政策服务方式,重点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每年“税收宣传月”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在免费赠送税费政策资料、集中培训、专题政策宣讲、上门辅导等政策宣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政策服务方式,开展“千名税干进千企”、“百场专题税企沟通会”、在线答复税法咨询、“网送税法连万家”、“纳税服务志愿者”、“纳税人之家”活动等,加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用准、用足、用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同时依托信息化,深化“十项便民措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继续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和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既检查“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各项税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又检查各地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确保各地依法合规地落实好各项税费政策。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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