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2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7
实施时间: 2000-12-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并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随军家属身份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随军家属就业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地(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变相返还税收政策的通 赣财预[2011]29 2011/3/25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4]39号 2014/1/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积极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促 沪人社关发[200 2009/1/1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 渝地税发[2002] 2002/6/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以下浮销售款方式销售货物适用 浙国税流[2001] 2001/12/1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制镇有关税收 内地税字[2002] 2002/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 沪府发[2015]50 2015/5/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 沪教委学[2011] 2011/3/4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 沈国税发[2003] 2003/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津地税地[2006] 200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