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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0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1-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9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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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市局制定的《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见金市地税政[2001]157号、金市地税政[2000]261号文件及市局2001年第三次税务例会精神,现就做好2001年度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并将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各直属分局要高度重视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把核定征收作为加强所得税管理,提高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快2001年度所得核定征收工作进度,力争在8月15日前全面完成。
  二、稽查局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在今后的检查中一旦发现,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查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通告各征管分局。
  三、为了减少纳税人及地税机关的工作量,从2001年开始,申请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根据《办法》规定办理征收方式鉴定手续;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授权征管分局直接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纳税人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分局上报审批材料时,必须送稽核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否则,市局不予审批。
  五、各征管分局要根据核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及时在TF98征管系统中登记或变更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辅导纳税人按核定的征收方式正确申报缴纳所得税。
  六、各征管分局要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66号)要求,对改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纳税鉴定在近期进行一次重新鉴定,杜绝错征税种情况的发生。
  七、若干政策问题
  1、新办企业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征收率(或核定定额)缴纳所得税,当年年终达到《办法》规定查帐征收条件的,如企业提出申请,经征管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当年所得税可以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
  2、核定征收的跨行业经营的纳税人,其各项收入(或费用)如能单独核算的,就其不同行业的收入按不同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如不能单独核算,按最高的行业征收率征收所得税。
  3、《办法》中征收所得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包含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相同,其中工商企业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是指减去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净额。
  4、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广告企业适用2%的征收率,其营业收入不得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费。
  5、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各类分支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对外地集团公司或总机构设在本地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企业承包的成员企业外,都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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