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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8]44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3
实施时间: 2008-5-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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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10
  饮食业300万元以下(含)10
  (年营业额)300-600万元(含)11
  600万元以上     13
  娱乐业        25
  社会中介机构     15
  其他行业       12
  二、各主管税务分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调整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浙嘉地税政[2002]68号)第八点、(浙嘉地税政[2002]116号)第一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和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国税所[2003]19号)第六条规定同时废止。
  三、各主管税务分局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国、地税税务分局的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确保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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